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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三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6-05-27 09:07:15         编辑:赵昌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凡临沂三中在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 警告或严重警告; () 记过或记大过;() 留校察看;

() 劝其退学;() 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 携带管制刀具等。

()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二章 处分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指使、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劝退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事故的,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参与打架斗殴者,按上述第(三)条给予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打架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者,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初次作案视作案价值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视其情节轻重,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等,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进入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场所,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携带或接打手机,违者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加重处罚,所带手机由学校开具暂扣单后扣留,退学或毕业离校时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二)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看黄色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参与赌博、吸毒、从事封建迷信、社会非法组织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如在食堂排坐亲呢相互喂食、手拉手出入校门、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在旮旯角落异性相处等行为),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记过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 在公寓内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等,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午休和晚休期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打牌、下棋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临沂三中学校出入制度》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冒充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没有请假条强行冲卡的,均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爬墙外出者,第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2次给予劝退处分,所受伤害,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61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120课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以上含自习课,两次迟到或两次旷操或一次集会缺席折算为一次旷课。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当日全校通报批评,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仪容仪表上有下列情形者: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的;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留长发、女同学留过短的头发的;在公共场所男同学只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的衣服的;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记过处分。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教室内玩手机、玩游戏机、打牌、下棋等,给予记过处分,携带接打手机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分学生需家长共同配合协助,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要通知家长;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报经学校批准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进行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罚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不得越级降级,不得隐报瞒报,学生违纪处理,需经以下程序:

()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及相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政教处、综治办等部门人员要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取证材料要齐全,并妥善保管。

()处分报批

1. 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全校公开批评及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政务处,政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2.凡给学生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均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务处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政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涉及安全方面的违纪事件报经综治办处理,综治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最后报政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当事学生的家长,然后由政务处或综治办发布处分通报,处分通报分为班内通报、全校通报两种。班内通报限于情节较轻且学生自己能主动交待错误态度较好者所作的处分。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复议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务处或分管校长、校长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复议,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诉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兰山区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诉。

3、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表现优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年级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根据受处分级别报政务处、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撤销,需报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每月写出思想表现总结,主动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主任;

(三)年级主任进行核查,报政务处审定;

(四)政务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消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必须在一学期以后。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程序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归档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毕业档案中撤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本处理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处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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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6-05-27 09:07:15         编辑:赵昌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凡临沂三中在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 警告或严重警告; () 记过或记大过;() 留校察看;

() 劝其退学;() 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 携带管制刀具等。

()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二章 处分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指使、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劝退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事故的,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参与打架斗殴者,按上述第(三)条给予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打架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者,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初次作案视作案价值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视其情节轻重,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等,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进入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场所,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携带或接打手机,违者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加重处罚,所带手机由学校开具暂扣单后扣留,退学或毕业离校时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二)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看黄色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参与赌博、吸毒、从事封建迷信、社会非法组织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如在食堂排坐亲呢相互喂食、手拉手出入校门、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在旮旯角落异性相处等行为),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记过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 在公寓内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等,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午休和晚休期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打牌、下棋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临沂三中学校出入制度》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冒充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没有请假条强行冲卡的,均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爬墙外出者,第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2次给予劝退处分,所受伤害,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61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120课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以上含自习课,两次迟到或两次旷操或一次集会缺席折算为一次旷课。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当日全校通报批评,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仪容仪表上有下列情形者: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的;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留长发、女同学留过短的头发的;在公共场所男同学只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的衣服的;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记过处分。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教室内玩手机、玩游戏机、打牌、下棋等,给予记过处分,携带接打手机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分学生需家长共同配合协助,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要通知家长;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报经学校批准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进行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罚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不得越级降级,不得隐报瞒报,学生违纪处理,需经以下程序:

()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及相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政教处、综治办等部门人员要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取证材料要齐全,并妥善保管。

()处分报批

1. 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全校公开批评及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政务处,政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2.凡给学生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均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务处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政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涉及安全方面的违纪事件报经综治办处理,综治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最后报政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当事学生的家长,然后由政务处或综治办发布处分通报,处分通报分为班内通报、全校通报两种。班内通报限于情节较轻且学生自己能主动交待错误态度较好者所作的处分。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复议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务处或分管校长、校长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复议,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诉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兰山区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诉。

3、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表现优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年级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根据受处分级别报政务处、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撤销,需报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每月写出思想表现总结,主动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主任;

(三)年级主任进行核查,报政务处审定;

(四)政务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消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必须在一学期以后。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程序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归档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毕业档案中撤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本处理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处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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